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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3/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8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