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9/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8第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