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0/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8第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统计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统计。为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改革相衔接,从1999年起,税收统计报表由原来的分经济类型统计改为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现将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凡原式样中有“经济类型”栏目的,均改为“注册类型”。 二、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件)的最细化类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个体工商业户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按税收统计报表的“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三、已印成“经济类型”的现存税收票证,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以上,请各地抓紧布置。 附件: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各级统计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