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1/3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8第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合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