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2/1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8第184号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