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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2/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1999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用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它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通知。 抄送: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