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3/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