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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3/16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9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报道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