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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4/1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19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发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修改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