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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4/3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9第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规定,对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如何办理免税手续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进口单位是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