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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5/1/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印发《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改字1984第86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改字〔1984〕86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分金库: 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有关第二步利改税的几个财务规定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陆续提出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我们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附件 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范围问题 1、农机供销企业是否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答:农机供销企业应按《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2、粮食行业可否扩大实行利改税的范围? 答:我部(84)财改字第50号文件已明确规定,除粮食部门所属的粮油加工、机械加工和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进行利改税试点的城市粮店外,粮食仓储和运输企业、议价粮油企业以及粮食行业的其他企业,其利润都暂不实行利改税。 二、有关小型企业的问题 1、物资、供销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医药零售商业以及县工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可否划分小型企业? 答:物资、供销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可比照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的划分;医药零售商业可比照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划分;县工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和县农机供销企业可比照一般城镇的小型商业企业的标准划分。 2、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的所属县、按什么标准划分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答: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属县的商业企业的规模与一般县基本相同,应执行一般城镇的小型企业标准,不能比照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 3、可否把独立核算的大中型零售商店,按楼层或柜组划分为小型商业企业? 答:小型商业企业应按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划分。不能把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零售商店按楼层或柜组划分小型企业。如有此种情况的,应予以纠正。 4、中央工交各部门在各地的所属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小型企业? 答: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央企业所在地区的小型工交企业的标准来划分小型企业。 5、如何确定小型企业的承包费? 答:可以根据小型企业所在地的大中型企业的人均留利(小型零售商店按所在地的大中型零售企业的人均留利)确定一个“起征点”,也可以在小型企业1983年实际留利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增加留利的幅度,企业税后余利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或高于确定留利幅度的部分,即为应交纳的承包费。具体收取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如小型企业的留利水平低于当地大中型企业人均留利的,应不再提高或调整。 6、小型企业是否既要向国家交纳承包费,又要交纳资金使用费? 答: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交纳承包费后,可不再交纳资金使用费。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原国营小型企业,其占用的国家资金应当归还国家。对未归还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国家交纳资金使用费。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家固定资产应向国家交纳租赁费。 7、小型企业的承包费、资金使用费和租赁费等,交给谁,怎样上交? 答:国营小型工交企业的承包费应全部上交财政;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承包费可以留一部分给当地政府用于网点建设和重点扶持,但上交国家财政的部分不能少于承包费的一半。 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应归还的国家资金、资金使用费和租赁费都应上交财政,不应交给企业主管部门。 小型企业应上交财政的承包费、资金使用费、租赁费和国家资金的转让收入,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交库,纳入预算。企业应按(84)财预字第157号文所附格式,填制“交款书”,办理交库事宜。 8、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小型企业,在执行中由于改扩建项目投产,使其年利润或固定资产原值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是否要升格为大中型企业? 答:凡是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划定为小企业的,一般来说,应一定七年不变。但是对主要使用国家拨款和银行贷款进行改扩建的,在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还清贷款后,企业的利润或固定资产超过了小企业标准的,应升格为大中型企业,并核定调节税率。 三、关于企业归还借款的问题 1、国营企业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借款的规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执行在一规定后,企业是否还要先用自有资金还款? 答:国营企业的技措性借款,可按《试行办法》规定,在申请借款时,要用企业的专用基金解决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在归还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这一规定,可从今年四季度起执行,也可从1985年起开始执行。至于基本建设借款(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和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贷款),因借款时,不要求企业先用自有资金解决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因此,其归还借款应按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84)财改字第73号文关于因归还借款影响企业合理留利时,可减征调节税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由于归还借款影响企业合理留利的问题,只是在执行新核定的调节税率时才会发生。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新的调节税率从1985年起开始执行,因此,(84)财改字第73号文的这一规定也应从1985年起执行。 3、国营企业归还借款数额,以及计算增长利润的数额,应由哪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答:地方国营企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驻厂员负责审批。 4、物资部门的企业和工业部门的供销企业,能否按还款利润提取“两金”? 答:物资部门的工业生产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还款时,可按(84)财改字第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取两金;物资企业和工业部门的供销企业,不实行按还款利润提取“两金”的办法。 四、关于各项优惠政策实行的范围和时间问题 1、物资部门和工业供销部门所属的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的增长利润,能否减征调节税? 答:可以比照大中型工业企业,减征70%的调节税。 2、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出版、印刷企业,能否比照文化部门的出版、印刷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工业部门专门生产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点名产品的企业,能否比照有关商办工业实行优惠照顾? 答:鉴于各部门、各地区以及有关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各项优惠政策不能都比照执行。对于个别确有困难,需要扶植的企业,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关于核批第二步利改税测算方案中的问题 1、1984年已定上划或下划的企业,其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数据由谁来审核、汇总、上报? 答:凡是在1984年10月底以前财政部已发文件,办完划转手续的上划或下列的企业,按新的隶属关系核定。没有办完预算转划手续的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核定。 2、石油企业从1985年起,划归石化公司领导,商业企业利 改税测算表中要不要再包括石油公司? 签:应当汇入商业企业利改税测算汇总表,为了了解石油公司的有关数据,便于划转,应按照规定格式,附送石油公司的测算表。 3、由于机构改革,企业合并,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对合并企业的留利水平应如何掌握? 答:原则上仍应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规定,以原企业1983年的留利数作为合并企业的留利基数,据以核定合并企业的调节税率。如1983年留利数明显不合理的,可作具体分析,加以调整。 4、石油和五交化批发企业开征营业税后,基数利润下降,在测算表中,“按核定比例从基数利润中应得的留利额”相应减少,如何处理? 答:为保证企业1983年合理留利,开征营业税的石油和五交化商业批发企业的测算表中“按核定比例从基数利润中应得的留利额”,可按包括批发营业税的利润计算。 5、对民族贸易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和核定企业留利? 答:对民族贸易企业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为了照顾民贸企业原来留利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对经国家批准实行三项照顾政策的民贸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大中型民贸企业的所得税,可减按50%征收,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小型民贸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后的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不收取承包费,超过合理留利较多的,可由当地政府集中一部分,用于网点建设。民贸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酌情减免。实行保护价的企业,对保护价的处理仍按原规定不变。 6、实行利改税试点的城市粮店的批零差如何掌握? 答:按照财政部(84)财改字第5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利改税试点的城市粮店的批零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超过的要降下来。城市粮店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其税后余利超过当地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人均留利的部分,应上交财政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六、关于1984年清算工作中的问题 1、1984年企业增长利润如何计算? 答:1984年的增长利润,可按(84)财改字第4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计算1984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该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长利润。 2、今年由于调增税率、开征新税而由盈变亏的企业,其亏损部分应如何解决?老亏损企业增加的亏损如何解决? 答:由盈变亏企业可按《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减税的办法给予解决。老亏损企业由于调增税率、开征新税而加大亏损的,其增亏部分也可采取减免税的办法解决。 3、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小型企业和税后利润全留的企业,如在执行中发生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抵补,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县以上供销社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发生亏损应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办法办理。 4、1984年第四季度开征营业税,石油、五交化商业批发企业按核定的留利率计算,企业的留利额将相应减少,如何处理? 答:石油、五交化商业批发企业,因1984年第四季度开征营业税而减少的留利额,可根据财政部(84)财改字第50号文件的规定,减免调节税。如调节税不足减免,可酌情减征所得税。 七、其他问题 1、在核定调节税率时,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调节税、减征所得税。但企业在规定减免的期限内,经过挖潜努力,生产经营好转,是否还可以继续减免? 答:除企业有改扩建或转产等因素的,要重新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以外,一般可以继续减免到期。 2、《试行办法》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可列入成本,与煤矿的吨煤奖是否重复? 答:根据煤炭工业部(81)煤劳字第78号文件的精神,统配煤矿将计件超额工资列入成本后,都要相应核减吨煤奖金的提取标准。因此,吨煤奖和井下采掘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并不重复计入成本。如果没有按规定核减吨煤奖提取标准的,则应核减,以免重复计入成本。 3、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后,原核定的简易建筑费怎样列支? 答: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后,其简易建筑费,可按第一步利改税转入留利的数额改列费用;原由财政拨款的,可按拨款数改列费用。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县以上供销社,其它企业不能比照。 4、对既经营五交化商品,又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业批发企业,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既经营五交化商品,又经营其化商品的商业批发企业,五交化业务已经单独划开核算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没有划开核算的,应尽快划开核算,未划开前,应先按五交化商品销货额占企业总销货额的比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