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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 所属类别:【农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05/6/16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