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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公路部门收取的渡口过渡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有效性:文号:第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公路部门收取的渡口过渡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财务会计局(85)财公字第172号函悉。关于要求对公路部门收取的车辆过渡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公路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我局曾以(84)财税一字第225号通知明确不征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收取的渡口过渡费,凡按一九七九(79)交公路字1745号、(79)财企字494号、(79)银会字83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征收管理的,可视为养路费的一部分,不征营业税。 三、公路部门收取的过渡费不按上述养路费规定征收管理的,或其他部门收取的过渡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边、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