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 所属类别:【农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62/10/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农字1962第427号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