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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农业税】
索引号:
发文日期:1978/1/13
发文机构:
名称: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有效性:有效
文号:财农字1978第2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