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5/11/5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配售黄金差价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营字1985第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配售黄金差价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配售黄金差价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5)税一(25)字第414号关于银行部门配售黄金差价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即凡有金融营业行为发生,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鉴于银行经营金融业的特殊性,对其中的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专款收入,可从其营业收入扣除。 据此,银行部门配售黄金的差价收入,属于金融业务收入,不在上述扣除项目之列。所以,该项差价收入,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金融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