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费
- 所属类别:【有关规费】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3/3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4第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