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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11/1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4第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缎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