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4/28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5第44号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