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5/6/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5第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