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4/1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6第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