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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5/3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6第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