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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86/2/25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86第41号

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科研体制的改革,我部已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规定,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一九八五年三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各地区、各部门原来所作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