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11/29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6第696号
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