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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12/1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6第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