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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3/1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发1997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以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