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3/24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7第33号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