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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6/2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