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8/1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