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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8/2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