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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10/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7第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