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3/2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8第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