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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4/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8第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红七匹狼25×(64+20)11250元/箱 硬条翻盖45元/条 白七匹狼25×(64+20)10000元/箱 硬条翻盖40元/条 富健25×(64+20)3625元/箱 硬条翻盖14.5元/条 富健25×(64+20)3250元/箱 全包装13元/条 大金湖25×(64+20)9615元/箱 硬条翻盖38.46元/条 武夷山25×(64+20)9620元/箱 硬条翻盖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