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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6/1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发明电1998第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效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