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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征收管理】
索引号:
发文日期:1998/6/29
发文机构:
名称: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有效性:有效
文号:国税函1998第390号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