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所属类别:【其他】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0/14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会字1998第36号
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棗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