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2/1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8第7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