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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其他】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0/3/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2000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一、清理清查纳税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和欠税情况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均应纳入本次清理检查范围。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偷逃税户要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欠税。 二、做好应税建设项目在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清停征前后界限,对纳税户不能准确提供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建设项目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凡需补缴税款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税款足额入库;需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拖延,具体的退税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凡属以前年度的欠缴和应查补的税款,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制定清缴计划,经税务机关核准,于2000年底前分次缴清应纳款项金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为的以外,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在清理清查工作中遇有政策不清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