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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0/3/1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2000第43号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