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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0/5/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发2000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此文件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