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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0/7/19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0第554号

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