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4/2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2001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