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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增值税】
索引号:
发文日期:1994/7/4
发文机构: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有效性:有效
文号:财税字1994第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