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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7/2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1998第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01北京铁路局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北京丰台区造甲村五号 02天津重机厂(大型钢业铸造厂、重型锻造厂)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 03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 04保定内燃机厂河北省徐水县复兴路立交桥西 05河北省平乡县机械厂河北省平乡县乞村镇 06石家庄内燃机配件总厂通用铸锻件厂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车站西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