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 所属类别:【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12/16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1994第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