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3/12/13发文机构: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