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6/11/2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发1996第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