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3/25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1998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