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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6/2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1998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略)。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 四、资产转让、受让的税务处理 ……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