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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9/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发1998第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